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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劉永祥將和旺公司價值30億元的土地移轉他人,又私自挪用公司4億1300萬元及現金1億元,用以償還個人債務,還盜開7億6600萬元的公司支票來擔保個人債務,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特別背信罪、財報不實、侵占及操縱股價等罪,判劉永祥10年6月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刑10年6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1月初僅就劉永祥清償澳門賭債等被控特別背信罪部分,判3年2月徒刑確定,其他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定,和旺公司僅收取6億元,就將總價30億元土地過戶,劉永祥確實使和旺公司受有重大損害,觸犯證交法的非常規交易;劉永祥逾越和旺公司授權,擅自簽發和旺公司支票給他人,觸犯背信及侵占罪;劉永祥以相對成交,藉以操縱和旺公司股價。
更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罪、特別背信、操縱股價等罪,判劉永祥應執行9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劉永祥的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0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