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被告一審無罪,諭知新台幣50萬元交保,檢方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1日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當天晚上重新裁定仍以50萬元具保,但附加7項條件,被告交保後須立即至醫院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
嘉義地檢署2日再度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昨天再度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裁定撤銷發回理由,包括被告4月30日原審判決宣示時已無羈押理由,因此應為「撤銷羈押」,而非原審裁定主文記載的「停止羈押」。
另外,斟酌被告犯行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甚鉅,犯案情節重大,原審具保金額實屬過輕。且原審針對被告具保的時間也無限制一定期間,應限定於具保後一定期間內及時提出,若不能及時具保,裁定中針對具保等條件即應失效,仍應繼續羈押。(編輯:洪學廣)10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