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違憲除罪 嘉義監獄一名女子立馬被釋放

▲嘉義地檢署:大法官通姦罪的違憲解釋,嘉義監獄1名38歲黃姓女受刑人得以停止執行。(圖/記者陳惲朋攝)
▲嘉義地檢署:大法官通姦罪的違憲解釋,嘉義監獄1名38歲黃姓女受刑人得以停止執行。(圖/記者陳惲朋攝)

記者陳惲朋/嘉義報導

29日大法官會議決議「通姦、相姦有罪牴觸憲法」後,且自公布之日生效,因通姦罪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的38歲黃姓女子,本來應服刑到9月,昨(29)日下午5:30,即自鹿草嘉義監獄被釋放而獲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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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年次的黃姓女子與有婦之夫,先後曾在嘉義、台中等地發生逾舉行為,遭男子的太太狀告法院,而遭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

黃女遭判徒刑後,因未入監而被發布通緝,今年3月5日被逮捕歸案,發嘉義監獄執行,原定執行到9月才能出獄,昨天因大法官會議解釋通姦、相姦違憲予除罪化,即日生效而當天即被釋放,重獲自由。

嘉義地檢署發言人蔡英俊主任檢察官表示,嘉義監獄1名38歲黃姓女受刑人,因觸犯通姦罪而關押在監,經大法官通姦罪的違憲解釋,服刑得以停止執行,當天傍晚5點半即獲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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