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淑妤去年偵辦高雄市之庠泰灃公司及其台南辦公室人員,以每年可領取6%增值金名義違法吸金2億8千萬元,被告吳泰登遭到羈押偵辦,經過多個月的調查,南檢認定吳泰登等6人違反銀行法,今(23)日依法提起公訴,被告吳泰登移審獲裁准30萬元交保候傳。
此案台南地檢檢察官接獲申告後,隨即調閱相關資料,發現庠泰灃公司及其負責人吳泰登所申設之相關帳戶,自101年間起確有多筆款項匯入,惟數日內即遭提領一空,去向不明,且經清查發現吳近期亦有出售名下不動產之情形,疑似脫產。
南檢於是在去年11月初執行搜索,扣得契約、申購單等文件外,並發現吳泰登購置位於高雄市鳳山區廠房內之製水設備共8組等物,遂當場依法逕行扣押。
吳泰登、林安東2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林安東以10萬元交保,吳泰登則以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嗣檢調再深入詳查,發現林、施、蔡等人亦涉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遂逐一傳喚調查。
檢察官偵結認為,吳泰登等6人以年利率6%高於一般儲蓄保險及銀行定存利率等說法,向不特定民眾推銷,自101年5月起至106年8月間止,共招攬215名投資人認購上開服務契約,非法吸金金額達2億8108萬元。
檢方認為被告6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涉犯同法第125 條第1項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今天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