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過中國首部 個人破產法規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8/29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7項法規。(圖/翻攝自深圳市人大常委)
中央社-2020-08-30 09:19:38
(中央社台北27日電)陸媒報導,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昨天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中國大陸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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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區報報導,深圳市6屆人大常委會第44次會議26日下午表決通過中國大陸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根據條例,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3年的個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資不抵債的,可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和解。

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秘書長殷慧芬表示,制定深圳個人破產條例,是中國破產立法史上具里程碑意義的事件。

殷慧芬說,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後,符合條件的、遭遇競爭失敗的自然人可以對整個經濟傷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場或實現重生,這對於增進債權人公平清償,保障債務人的生存、發展,對經濟活動損失進行及時高效的處理以保證經濟活動的流暢、穩定及可預測性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深入優化現有營商環境、保護企業家精神的重要舉措。

據條例徵求意見稿,符合條件的債務人經過3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免除剩餘債務。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應當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狀況。

此外,考察期期間,債務人將不得進行包括高鐵動車一等座、三星級以上賓館、新購置不動產和機動車等高消費,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居住面積也不得超過安居型商品房面積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徵求意見稿還指出,在破產程序和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應遵守法院依照本條例所作出限制債務人相關行為的決定。違反該決定的,法院可決定延長免責考察期,但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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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還指出,該項制度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不僅不能免除債務,還要被追究刑責。

殷慧芬認為,在中國誠實信用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社會普遍擔心個人破產法成為債務人逃債工具的背景下,免責考察期或許應更加嚴格,以免造成債務人對合同義務的不尊重。(編輯:周慧盈/沈朋達)1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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