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縣地政處公務員涉貪瀆 再羈押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立夫搜索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公務員涉嫌貪瀆證據。(圖/雲林地方檢察署提供)
記者蘇榮泉/綜合報導-2020-10-27 13:30:38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立夫9月28日偵辦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公務員涉嫌貪瀆,因被告陳姓、張姓及廠商等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諭知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雲院法官僅就被告陳姓公務員裁准羈押禁見,雲檢即向臺南高分院提出抗告,重裁後26日雲林地院裁准羈押被告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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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指出,承辦檢察官持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就地政處辦公室等處所,執行搜索及查扣相關證物,並傳訊被告即公務員陳某等2人及廠商王某等5名到案;經偵訊後,認為其中公務員即被告陳某、張某及廠商即被告陳某等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但雲院法官於同月29日,僅就被告陳姓公務員裁准羈押禁見,而被告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則各交保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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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檢察官指示調查官整理搜索所獲證據資料,予以補強羈押之事實、理由。(圖/雲林地方檢察署提供)
主任檢察官江金星表示,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即公務員張某及廠商陳某,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影響公務員清廉,且被告等人於搜索前及搜索當日,即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滅證之情節,若無羈押、禁見,顯難續行偵查、審判及保全執行,故於收到雲林地院之交保裁定後,當即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提出抗告。

▲為補強羈押證據雲林縣調查站人員分別至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某辦公室及斗南鎮某KTV搜索。(圖/雲林地方檢察署提供)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指出,有關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雲林縣地政處公務人員貪瀆案,此案陳技士等相關人員已向檢調說明,經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在案,全力配合檢調查辦,由於本案尚在調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細節不便評論,請外界及媒體勿過度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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