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占國土2/用「公告地價」折算補償金 國產署變相放水

▲砂石業示意圖。何哲欣攝
何哲欣/專題報導-2022-02-10 12:05:24
花蓮縣觀光資源在國內名列前茅,境內太魯閣峽谷遠近馳名,河川也蘊藏豐沛的砂石,尤其在吉安鄉的木瓜溪出海口一帶,更群聚了許多砂石與石材業者。不過去年12月23日這天,東華大橋下的木瓜溪沿岸,氣氛卻顯得有點詭譎,大量警力在場戒備,法院執行官忙進忙出,現場還有許多怪手待命,正等著法官一聲令下,就要出手剷除砂石業者非法進駐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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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的是,三審定讞後又拖了兩年,退輔會遲至去年2月,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又一直再拖到12月,花蓮地院法官才率隊執行。部分業者三審定讞後已逐步自行拆除,但當天仍有一家業者認為判決不公,喊冤說也有其他業者仍在生產砂石,盼法官能通融,讓他們把已進貨的原物料用完再拆除。

現場協調後,業者才同意自行拆除。退輔會台東農場副場長鄔弘盛說,拆除不可能一天就完工,但會在1月底前執行完畢,目前8家砂石業者已有6家申請自行拆除,若屆時業者未履行,農場會追討拆除費用,也會追討佔用期間的租金。

長期追蹤此案的時代力量花蓮黨部,對於地方法院終於硬起來強制執行,雖表達認同,但仍對期間的不斷拖延,感到不解。黨部主任賴威任無奈說,三審定讞後,誰要負責強制執行?何時要執行?農場說要問法院,法院說要問農場,於是又等了兩年。

已遭法院判決非法占用、須強制返還、且已三審定讞的砂石業者,從定讞到執行都要花上兩年時間,更不用說其他非法占用國有地的砂石業者,從政府「發現」遭占用,再到提起訴訟、等到國有地重歸國有的時期,會有多漫長。這段等待的時間,砂石業者早就不知憑著非法占用,謀取多少暴利。

▲ 全國砂石料源供應量統計。
處理遭佔用的國有地問題,會如此曠日廢時,主因是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被占用之不動產,在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執行機關先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

至於補償金則是用公告地價估算,但屢遭外界質疑過低。甚至連追討期限,都還自我設限。根據國產署1988年函示,「國有房地排除占用追收使用補償金期間,應由開始占用日起計至起訴日止。但占用期間超過5年者,以追收最近5年為限。」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曾提出質詢,國產署解釋,行政院在1993年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國有出租基地,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

國產署以此訂定補償金基準,但近日已邀法務部、財政部法治處等單位研議,針對不同占用類型與情節,未來會依個案要求損害賠償,或是提出不法獲利供法官或檢察官參考,希望能差異化處理。

除了補償金外,根據《土地採取法》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前立委黃國昌說,如果是「占用國有地」的行為政府要求的損害賠償金額都太低,很難有遏阻效果,如果是「占用後還盜採砂石」,就會面臨刑責,會觸犯《刑法》竊盜罪,可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結夥3人以上,屬加重竊盜罪,可處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就實務上來看,法院判決不論是竊盜或加重竊盜,都很少判刑超過1年。

「加重竊盜罪頂多判10個月,還可能易科罰金,對這些業者而言,法律對他們嚇阻力遠遠不夠。」黃國昌感嘆。

但最大問題還是國有財產署無心維護國家財產。立法院2007年曾決議,要求國產數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的被佔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並催收積欠的使用補償金。國產署在2010年6月到2015年間,平均每年僅要回2.7%的面積。監察院也看不下去,2016年對財政部與國產署提出糾正。

▲依法辦妥工廠登記或使用地已取得同意變更編定之砂石碎解洗選場數量統計。
監委調查時,財政部與國產署的說法則是,「全面以訴訟方式排除佔用,所需經費龐大,有實質之困難……」「司法途徑比例不高原因,主要是處理時間相當長……」「國產署處理訴訟案件是以臨時人員之人力為主要主力,無公權力……」

公權力不彰,民間想自力救濟,也是困難重重。以桃園市為例,盜採砂石最嚴重的區域是在大溪區的大漢溪上游,卻從崁津大橋一路往南到石門水庫,全都是空拍機的禁航區,若要空拍蒐證,《民航法》禁止一般人執行操作,只能由法人提出申請,等於打草驚蛇。

黃國昌說,非法業者佔用國有地,應該要讓業者付出更高的代價,包括更高的賠償、更高的刑責,才有可能遏止。他也說,很多環保團體對於國土保育,都希望能盡一份心力,但公民社會要能監督,最重要的是找到證據,如果政府用各種理由限制,反而會讓大家懷疑,政府是否有心好好執法、甚至還故意削弱外界對政府的監督能力。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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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副發言人卓芷戎解釋,大漢溪流域禁航區域為「桃50-陸軍營區」、「桃525-陸軍營區」、「桃434石門水庫」以及「桃444龍潭機場」,禁航提報單位為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及陸軍航空第601旅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現如有禁航區飛航需求,須為機關、法人,並依規定於民航局系統提出申請,由市政府協助詢問禁行單位後予以審查,民眾(自然人)按現行法規尚且無法申請。

卓芷戎說,市府未來將持續辦理「砂石場公共安全聯合復查」,以積極面對、勿枉勿縱的態度,動員局處歷年最多,以有效管理砂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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