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審判決,本案發生在2020年,女老師是男學生五、六年級的班導,從當年寒假到6月總共有9次性行為,都在下課或午休期間,第一次是把學生叫到校內休息室發生的,女老師明知男童未滿14歲,其中幾次男童也拒絕她,仍違反男童意願強來。
女老師在2021年生下兒子,讓男學生剛上國中就當爸爸。男學生父親知情後提告,女老師卻辯稱會懷孕是因為男學生強迫她,其他8次根本沒發生,是男學生說謊。
桃園地院不採信女老師辯詞,批評女老師不足以為人師表,破壞男童身心健全和人格發展,更造成家長不信任學校教育,認定女老師犯下2次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性交罪、7次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罪,判處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