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標章不能叫鮮乳!食藥署新制明年7月上路 違者最高罰400萬

▲食藥署說明,鮮乳產品取得農業部核發鮮乳標章等,才可標示「鮮乳」,新制明年7月上路,(示意圖/記者徐銘穗攝)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2025-06-03 20:28:01
食藥署今(3)日公告修正「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未來要標示鮮乳的產品,僅有取得農業部核發鮮乳標章,或是相關驗證標章名稱,才可標示「鮮乳」,新制於明年7月1日生效,若違反規定,可開罰4萬元至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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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避免混淆,衛福部於114年6月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劉芳銘說明,參酌國際規範用詞,鮮乳因有農業部所規範的鮮乳標章,也變為專有名詞,因此從明年7月1日開始實施,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或相關驗證,才可標示為鮮乳,否則品名僅能以「食用動物乳」,如牛乳、羊乳等,以避免消費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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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芳銘指出,針對市面上所有乳製品、涉及鮮乳字眼都需處理,且在罰則部分,若未依規定標示,違反食安法可開罰3萬至300萬;若是標示不實,非鮮乳卻標為鮮乳,則可開罰4至400萬元。另外,仿冒鮮乳標章則依農業部相關規定處理。
 
食藥署提到,規定也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標示;針對食用動物乳、保久乳及乳粉產品,若屬於乳脂肪、乳糖調整者,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之等同意義字樣。

食藥署說,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或本公告附表一者,得逕以「全脂」、「低脂」、「無乳糖」標示;同時,也擴大規範對象,納入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規定除了涉及鮮乳品名標示,自115年7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1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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