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多年的情侶,在論及婚嫁前有可能會一起買房,但分手了要怎麼辦呢?有民眾表示,自己和交往6年的男友一起買預售屋,現在卻分手了,不過因為現在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不能換約、轉約,不知道要怎麼辦。對此,專業代書
廖國甫提出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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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一起買房 分手難解
原PO在
Threads發文表示,「這輩子做最後悔的事情是,跟男友一起買了預售屋,結果分手了,不知道怎麼處理」,原PO後續也指出,預售屋簽約金、工程款是雙方一起出錢,名字登記雙方共有。
PO文一出,許多人表示,「沒結婚真的不要一起買房子」、「男女朋友幹嘛一起買房呀」,並指出,男女朋友可以一起存錢,每個月撥款進一個銀行帳戶,共同存基金就好,最好不要一起房子。
▲原PO表示這輩子做過最後悔的事,就是跟男友一起買房,結果現在分手了,不知道要怎麼處理。(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解決方法有2:獨立買下、成屋在賣
對此,《NOWNEWS》記者詢問御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代書廖國甫解法,他表示,如果不想解約賠上違約金,有兩種解決方法,因為目前預售屋沒辦法轉約售出給其他人,只能協議由其中一方單獨買下,所以看是由誰要出錢,把另一個人的部分都買下來。如果不想獨立購買,或是不想讓另一方單獨擁有,可以先寫一份協議書,規定好後續債務如何分配,並繼續付工程款,等預售屋蓋好之後再賣出,雙方再來分賣房所得。
預售屋禁止換約轉約是什麼?
過去房市熱時,不少人會炒作預售屋價格,投資客在預售屋時期就購入預售屋,等到房價上漲,再賣給買方賺取價差,讓真正想買房的民眾難以購屋,於是《平均地權條例》2023年7月1日正式實施,禁止預售屋換約、轉約,不過有以下例外情況,可以換約、轉約:
1、因非自願性離職,超過6個月未就業。
2、本人或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3、本人或家庭成員房屋,因災害毀損而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
4、本人或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重傷或死亡。
5、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保留。
6、共同買受人間的轉售或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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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論是不是有新的原因,每人換約以每兩年一戶為限,換約之後兩年內不可以再換,也不能撤銷許可。原PO情況就是符合「共同買受人間的轉售或讓與」。
資料來源: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