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31日地價稅基準日規則不要搞錯啦!每年11月政府開徵地價稅,不少人到現在都不清楚如果當年度有出售土地到底是誰該繳稅,正確答案就是以每年的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繳納是以這天為基準判定,如果在這之前完成移轉,則是新所有權人要繳稅;反之則是原地主要納稅,民眾千萬要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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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是什麼?每年11月開徵、用途不同稅率不同
所謂的地價稅,是當你持有一間房子後,每年都必須繳納的稅負之一,也是不小筆的開銷,隨著現在黃金地帶地價不斷攀升,稅額也跟著越來越重,因此購屋時不只要考慮金額,潛在的隱藏成本也必須考量。
而地價稅屬於「持有稅」,也就是不論是否有買賣,當「持有土地者所有權者」都需要繳納,在每年11月會開徵,繳納期間為一個月,
而地價稅會根據土地用途不同稅率也不同,
像是自用住宅用地、國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等稅率都是「2/1000」;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6/1000」;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稅率為「10/1000」;如果是一般土地的話,因為「地價稅」是「地方稅」,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基本公式就是「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X稅率(10/1000)」,跟所得稅一樣分級採取累進制度,持有土地民眾可以到各縣市官網或
「地方稅網路申報資料官網」直接用試算機試算看看。
▲地價稅會根據土地用途不同稅率也不同,而一般用地則是根據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來計算,民眾可以特別留意。(圖/財政部官網)
什麼是地價稅基準日?8/31日決定誰要繳稅、搞錯沒繳下場曝光
新竹市稅務局也特別提醒,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就是地政機關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雖未滿一年,仍為全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超過8月31日才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就舉例,新竹市民老黃今年7月將名下土地出售給小吳,並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但因貸款撥款延遲,
導致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直到9月才能完成,那麼當年度地價稅由誰來繳呢?答案是老黃哦!因為土地移轉登記超過8月31日的緣故,如果老黃能在8月完成移轉登記,則買下土地的小吳才會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底前登記,是新地主繳納地價稅;反之則還是舊地主要繳納哦!(圖/新竹市稅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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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地價稅繳納期間為11月1日為11月30日,
如果超過3日會按照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超過30天未繳加徵10%;超過30日不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哦!持有土地的民眾可要特別留意。
資料來源:
新竹市稅務局、
地方稅網路申報資料官網、
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