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有一名賴姓婦人表示,自己在106年把名下房產,以低於市價的總價1000萬元賣給兒子田男,但因為田男還剩餘200萬元湊不出來,所以雙方約定好,剩下的200萬以贈與方式給田男,不過田男需要奉養父母,並讓父母居住在該地。不料雙方113年底發生口角,田男要求父母搬離,賴婦因此提出撤銷贈與告訴,經過新竹地院審理,判決田男應該償還母親170萬,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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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照顧父母 低價賣房給兒子
根據
判決書指出,賴婦原本想將房產出售給其他人,但是兒子田男表示會照顧父母,並同意父母繼續住,才決定把房子以低於市價的1000萬元賣給田男,不過田男只有付800萬元,剩下的200萬元付不出來,賴婦考慮過後,用贈與的方式免除田男支付200萬元。不料113年底,田男和父母反目成仇,要求父母搬離住處,從此不再來往,賴婦認為兒子沒有做到承諾的事情,於是提告田男。
長期承擔家計壓力大 又再借錢才鬧翻
田男則稱,當時銀行只能貸款800萬,所以才跟母親協議用800萬買房,契約上登記的總價為1000萬元,而且田男還有付稅金、代辦費等30萬元,實際上只有贈與170萬元。田男表示,自己從102年5月開始到113年8月,持續提供金錢照顧父母,總計有87萬7000元,加上房貸等費用,自己長年負擔家中支出,經濟壓力很大,父母日前又買了房屋要裝修出租,跟他借錢,他沒辦法再資助,雙方才會發生爭執鬧翻。
▲田男表示,自己長期負擔家裡經濟,父母又跟他借錢,才會發生爭執。(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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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法官審理,認為賴婦當初是考量兒子會照顧他們,才同意用贈與方式免除170萬元債務,屬於「附有負擔之贈與」,但是賴婦搬走之後,田男就沒有在承擔奉養責任,田男雖然辯稱付出的金額超過房價1000萬,不過現在該房產市價約1800萬元,法官認為,田男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奉養責任,賴婦撤銷贈與合理,因此判決田男需要償還賴婦17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
司法院判決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