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洪災誰扛責?花縣府喊「遠超負擔」:沒有中央幫忙無法撤離

▲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重創花蓮縣光復鄉。(圖/新聞圖庫)
記者李怡姍/綜合報導-2025-10-13 19:33:11
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9月23日溢流潰壩,重創下游光復鄉等區域,造成19人死亡、5人失聯、100多人受傷,經分析,絕大多數死者位於事先劃定的「撤離區」內,針對「撤離不力」的質疑,花蓮縣府今(13)日發函行政院表示,「該堰塞湖災害影響之層面實非本府能因應,其中尤 以疏散撤離收容所需量能為甚,爰依前項災害防救法相關 規定提請中央主動派員擬定及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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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疏散避難收容計畫」,花蓮縣政府今日說明,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5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之規定辦理。

花蓮縣政府再提出,查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土砂總堆積量約3億方,經114年9月23日溢流5,100餘萬方即造成本縣1,606戶遭淤泥侵入、光復堤防受損總長達2,860公尺,整體淹沒面積約23平方公里,影響災民8千餘人,依農業部農村水保署10月6日提供之資料表示,目前仍有土砂2億5千萬餘方,蓄水量為155 萬噸,該堰塞湖災害影響之層面實非花縣府能因應,其中尤以疏散撤離收容所需量能為甚,爰依前項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提請中央主動派員擬定及執行之。

花蓮縣政府也針對「本次堰塞湖災害之疏散撤離非本府所能應對」一說提出原因,第一,堰塞湖災害係屬鈞院農業部之權責,相關監測、評估 、預警與災害防救法第3條臚列之災害迥異,非花縣府災害應變範圍。

花蓮縣政府指出,第二,保全戶計1837戶、8524人,其中於114年9月23日採垂 直避難人數5,239人,惟受災地區多平房、災害弱勢族群,採垂直避難仍有一定風險及不易評估之危害, 若為保障鄉親生命之安全,花縣府建請取消垂直避難之作為。

花蓮縣政府續指,第三,本次馬太鞍堰塞湖災害疏散撤離人數已接近光復鄉之居民數,論人數、運送載具均非當地鄉鎮公所或花蓮縣政府力所能及。

花蓮縣政府再指,第四,依災害防救法第10條之意旨,鄉鎮公所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惟其卻無疏散撤離前述保全戶8,524人之量能,爰再依同法第3條第2項第5款當災情重大且無法因應時,中央應擬定疏散撤離計畫、動線及收容安置事宜,並進行實兵演練完善計畫,以利鄉親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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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說明,第五,馬太鞍溪堰塞湖係屬農業部轄屬林田山事業區第118 、122林班,依「國有林地堰塞湖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之「6.2、堰塞湖緊急工程處理」一節略以,中央應採取緊急工程,降低堰塞湖天然壩發生潰決破壞之風險,與輕災害可能造成之衝擊,以確保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鄉親生命財產安全,免於生活之恐懼。

花蓮縣政府最後表示,綜上,馬太鞍溪堰塞湖現仍存有大量土砂及蓄水,災害發生時造成之人命傷亡及影響範圍,遠超過地方政府負擔之量能,「爰本府建請當發佈馬太鞍溪堰塞湖黃色警戒或紅色警戒,需進行預防性或強制性疏散撤離時,鈞院應派員成立前進協調所,並綜攬疏散撤離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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