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涉嫌詐領助理費1496萬元遭起訴,高雄地方法院昨天首度傳喚出庭,林岱樺與律師受訪表示,已過世的表哥駱和明生前接受訊問時遭誘導,證詞不具有證據能力,並控訴檢調「編造死人筆錄」。高雄地檢署今日回擊這是「惡意詆毀」,駱和明已承認當人頭助理,領取助理費的薪資帳戶由林岱樺的妹妹開設,從未讓駱和明管理或領款;檢方並提醒林岱樺和律師有話要辯解在庭內提出,不要在庭外片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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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昨天出庭無罪答辯,強調自己清清白白;委任律師表示,駱和明有實際從事立委助理,林岱樺辦公室的電腦和資訊方面的事務由他負責,並非詐領用的人頭。
雄檢今天上午回應,林岱樺與辯護人指控本署檢察官編造駱姓證人筆錄,顯與事實不符,駱姓證人在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本署檢察官訊問時,明確陳述坦承他是人頭助理,用以請領立法院薪資的台新銀行帳戶,由林岱樺妹妹林岱融擔任負責人的佳安事務所申設,帳戶設立後,始終未曾由駱姓證人保管,而且未領取該帳戶內任何薪資。本署也就上開筆錄內容勘驗並製作逐字譯文,完整提出於法院,絕無扭曲編造。
檢方表示,相關人頭助理的資金流向,經查證有用以購買林岱樺座車、流向通法寺,部分匯款轉入林岱樺的帳戶,部分用以支付佳安事務所客戶的遺產稅、滯納金,部分由林岱融提領時於取款憑條備註「自用」、「繳保費」,也有多筆大額現金提領後流向不明,都有相關人證及交易紀錄等證據佐證,檢察官是以最嚴格的程序認定事實,均已詳載於起訴書之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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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再次提醒被告與辯護人,相關辯解應於法院正式審理程序中,於法庭內依法提出,請勿於法庭外片面解釋,惡意詆毀,枉顧已起訴移審之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