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24)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回收殘值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老婦,遭到檢舉後,他花自己錢買新電鍋給老婦人,換回舊電鍋交還隊上,仍涉犯貪污重罪,遭判刑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結果出爐後,社會輿論再度分沸騰,紛紛替清黃姓清潔隊員抱屈。對此,「黑心律師」楊律師就點出關鍵原因,推測黃男在筆錄中說了「他以為不重要,但其實剛好會構成法律要件的話」,導致檢察官只能無奈起訴、法官想判無罪,但仍被迫要判有罪,所以最後才會勉強做出「有罪,但不用坐牢」的折衷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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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案情,2024年7月,黃姓清潔隊員在回收車上發現一個還能使用的大同電鍋,帶回家測試功能正常,隔天送給一名拾荒婦人。清潔隊同事發現黃姓隊員擅自帶走回收物,提出檢舉而且有監視畫面為證,士林地檢署認定電鍋殘值只有32元,但他帶走轉送的行為仍觸法,以《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
檢方起訴時已考量黃姓清潔隊員自首、歸還電鍋以及自白認罪,而且犯罪金額極低,依法可減刑2次,由法院來決定是否緩刑。
法官認為黃姓清潔隊員身為公務員,趁資源回收物清運時侵占物品,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仍應給予一定的刑事懲處,所以不予免刑;黃姓清潔隊員的犯行與其他貪污犯罪類型及行為情況相比還算輕微,而且對於所屬機關的收入狀況並未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對此,楊律師於2日在臉書表示,他猜測清黃姓清潔隊員在警局及地檢署偵查中應該沒委任律師,「他一定以為自己沒惡意,自己在做善事,所以不可能有罪」,所以他一定在筆錄中說了「他以為不重要,但其實剛好會構成法律要件的話」,導致檢察官即使內心很想放過他,但仍被迫要起訴,即使法官很想判他無罪,但仍被迫要判有罪,所以最後才會勉強做出「有罪,但不用坐牢」的折衷判決。因此,楊律師直言「大家不要罵檢察官和法官了」。
楊律師認為,若黃姓清潔隊員上訴二審,若用到幾個比較少用的法理,若再遇到很重視法理的法官(例如林孟皇法官或錢建榮前法官),仍有希望改判無罪。但律師費很貴,是很現實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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