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李姓男子與年僅13歲的少女交往,短短2個月內竟多次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拍攝性愛影片,還要求少女裸體視訊,甚至帶她到公園全裸跪地爬行拍攝影像。更離譜的是,李男因不滿少女背著他答應他人邀約,竟在少女住處與其發生性行為後情緒失控,拿衣架毆打少女,造成手腳多處瘀青與割傷。少女父親察覺異狀後揭發此事並提告,李男事後以60萬元與對方達成調解。新竹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李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其中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全案仍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指出,李男於去年2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少女琳琳(化名)並開始交往,明知對方僅13歲,仍在同年2月10日至3月20日間,帶琳琳前往南寮漁港附近汽車旅館、琳琳住處及公園廁所等地發生性關係,共計11次。過程中李男還多次拍攝性愛影片,並保存相關影像。
除此之外,李男還曾帶琳琳到南寮漁港附近的公園,要求她全裸跪地在地上爬行,並拍下裸照與影片。若琳琳人在家中,李男也會透過手機視訊要求她裸露身體或自慰供其觀看,並6度將相關畫面錄影或截圖保存。
不僅如此,同年4月8日,李男發現琳琳瞞著他答應他人邀約後,竟醋意大發。當時他先在琳琳住處與她發生性行為,隨後情緒失控,拿起衣架毆打琳琳,造成其手部與腿部多處瘀青及割傷。幸虧琳琳父親及時察覺異狀,進一步追查才揭發李男的惡行,隨即報警處理。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李男坦承犯行,並與少女父親以60萬元達成調解。
法官審酌李男犯後有悔意、且無前科紀錄,將以上情節納入量刑考量。法院先判他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以5月徒刑;另針對11個對於1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1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6個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則處以3年10月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全案可上訴。
※【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