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吳姓民眾去年清晨行經西屯區議政公園人行道時,因地磚隆起不慎跌倒受傷,事後向市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市府未善盡巡查及維護義務,判決應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2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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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吳姓民眾於2025年6月29日上午7時20分許,行經西屯區「公一之三公園(議政公園)」人行道時,因地磚出現約2公分高低差,當場失足前撲,造成右側近端肱骨骨折,事後就醫治療。吳男認為,人行道屬公共設施,台中市政府建設局養護工程處負有維持安全與平整的責任,卻疏於管理,導致其受傷,因而提告請求國賠35萬元。
對此,養工處辯稱,該處地磚隆起係因樹根生長所致,且依當事人提供照片判斷,高低差僅約1公分,並無明顯坑洞或危險狀況;此外,事故發生前1個月內未曾接獲相關通報,認為管理上並無疏失,請求法院駁回。
不過,法院勘驗現場照片發現,人行道旁確有大樹,樹根已造成地磚破裂與隆起,導致路面不平整。法官指出,養工處身為管理機關,應主動巡查並即時處理潛在危險,而非消極等待民眾通報;即使未接獲通報,也不代表該處不存在風險。
法院進一步認為,一般民眾行走人行道時,難以時時緊盯地面細微高低差,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本應確保通行安全。既然該處已出現地磚隆起情形,卻未設置警示或儘速修繕,顯有管理疏失,與吳男受傷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在賠償金額部分,法院依據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認定醫療費用14萬2340元全數有據,另審酌傷勢程度及精神損害,酌定慰撫金10萬元,合計判賠24萬2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