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海外2年多的「百億賭王」林秉文,23日於柬埔寨遭槍殺身亡,
他生前購買桃園2億元商辦時向大姨子借名登記,承諾出售之後會支付50萬「協助費」卻沒付,儘管大姨子提告勝訴,但在林秉文死亡後,還有機會要得到嗎?
律師吳怡德分析,如果借名登記協議書上沒有擔保人,只能向林秉文遺產的繼承人追討,但林秉文就是因為個人信用問題辦不了房貸,才會找大姨子當人頭屋主,以此研判,恐怕林秉文名下可繼承的資產相當有限,要從他繼承人手中討回50萬的機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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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德表示,借名登記契約的性質,在法院向來實務見解都肯定其為隱含委任關係在內的混合契約,出名人與借名人間,都能適用委任編的規定去定性雙方權利義務;借名人是委託人,出名人是受託人,
出名人本質上就有能向借名人請求合理報酬的空間,在本案中,合理報酬也就是契約訂的「借名酬謝」:若未來賣房有賺錢,甲方會支付乙方新台幣50萬元作為借名協助費,並於完成移轉登記後7日內一次性支付
吳怡德指出,問題在於借名人林秉文身亡後,這筆報酬要如何請求?因為一旦發生繼承事實,死亡者所負的債務,本即由其繼承人當然承受,並僅於所繼承財產範圍內負有限清償責任,但
本案起初會有借名登記契約介入的原因,已可知是林秉文個人授信條件不佳,在台難以貸款之故,究其原因,也不難猜測可能是因為其在我國沒有與金融機構往來,也沒有高價資產留存之故。
吳怡德認為,本案原告(林秉文的大姨子)若想循繼承法律關係,對被告繼承人追討債務固然可行,但考
量林秉文之所以借名的原因背景,追償成功的可能性恐怕不高,或許僅能透過清查林秉文在外尚遺留債權的方式,嘗試能否以確定判決去扣押並執行該等債權進而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