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案,一審判決結果今(26日)出爐。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其涉犯違背職務收賄、公益侵占及背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同案多名政商人士亦遭判刑,震撼政壇與社會輿論。值得注意的是,審判長於宣判後說明,關於1500萬元部分,性質上僅屬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該類供述不得僅憑法官自由心證作為認定犯罪之依據;在缺乏其他補強證據的情況下,依法不得據以認定犯罪事實。
合議庭此次共審理11名被告,除柯文哲外,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則因涉案情節重大,被判15年6月徒刑。至於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則被依相關罪名判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並宣告緩刑3年;都委會前執秘邵琇珮判刑1年3月、褫奪公權1年,同樣獲緩刑3年;都發局前局長黃景茂則遭判6年6月徒刑。
此外,台北市前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被依公益侵占及背信罪判刑4年6月;前木可公關負責人李文娟,則因公益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憑證罪,判處2年4月徒刑;會計師端木正判刑1年。至於應曉薇顧問吳順民與威京集團前財務經理張志澄,則獲判無罪。
針對案件關鍵爭點,審判長江俊彥在宣判後特別說明,法院認定柯文哲與沈慶京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主要是針對210萬元款項,認為雙方具有明確對價關係,屬於典型「前金後謝」的賄賂型態;至於外界高度關注的1500萬元部分,則僅屬被告於審判外所為不利己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2規定,該類供述不得作為單一認定犯罪的依據,且缺乏補強證據,依法不得認定為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