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報稅季將近,市場上出現部分原新光金股東反映,因金控合併換股取得台新新光金股份,卻出現「未賣股卻仍需報稅」的情形。對此,台新新光金控今(27)日表示,如股東有相關情形,可把握3月31日前向股務代理機構申請更正,以調整取得成本並合理反映課稅所得。
近年金融機構透過股份轉換方式進行合併已成常見模式,依現行稅務規定,股東因換股取得股份可能涉及股利所得認定,過往包括日盛金與富邦金合併時也曾出現類似情形。
台新新光金控指出,在合併前後已多次與主管機關及稅務單位溝通,積極為股東把關權益,並已爭取到彈性處理空間。若原新光金股東能提出其投資成本高於目前課稅計算基準的相關證明文件,稅務機關可依個別情況受理更正申請,合理反映實際投資成本。
台新新光金控也提醒,股東可把握3月31日前透過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申請,該公司將彙整申請資料送交稅務機關審核,預計於審核完成後寄發更正後的股利憑單,程序較為簡便;4月1日後,股東亦可自行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權益不受影響。
由於換股合併涉及課稅認定爭議在過往合併個案中就已曾出現,隨著金融整併趨勢持續,市場關注主管機關對於未來相關課稅議題是否有更明確的處理原則,以兼顧制度一致性與投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