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創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與政治獻金案,台北地院於26日一審重判17年、褫奪公權6年,引發政壇震撼;針對法院將捐給民眾黨的210萬當成賄款,黃國昌稱「太離譜了,難以理解,這到底是哪門子賄賂?」對此,律師黃帝穎提出3大司法見解打臉,而此刻正是檢視黃國昌及白委們對柯文哲的忠誠度。
黃帝穎痛批,黃國昌簡直把政治獻金當成收賄的「遮羞布」,第一、徐永明案200萬元期約時代力量專戶,法院判決構成收賄罪。北院認定時任時力立委的徐永明,借用立法院紅樓會議室作為舉辦場所,再共同具名發文施壓經濟部官員出席等行使職權,以200萬元政治獻金名義,匯入時代力量政治獻金專戶構成期約,判決徐永明構成收賄罪。
黃帝穎強調,不論是本人名義或政黨專戶收錢,只要與公權力形成對價關係,法院即認定構成收賄罪。柯文哲案就算是民眾黨專戶收錢,也不影響收賄罪成立,徐永明案就是前例,司法見解穩定,沒有雙標。
接著,黃帝穎續指出,第二、林益世貪污案辯稱政治獻金,高院判決林益世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時任行政院秘書長的林益世向業者索賄,訴訟中有人辯稱是政治獻金,但高院判決認定,林益世收錢與職權具有對價關係,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林益世案判決及徐永明案判決都打臉黃國昌,政治獻金不是收賄的遮羞布!
黃帝穎進一步說明,第三、朱亞虎認罪行賄,近十年各級法院貪污案件判決,只要污點證人認罪行賄,官員收賄均判有罪,司法見解穩定,柯文哲被判收賄罪,符合實務常態。他直言,以上3個司法見解打臉黃國昌法盲,瞎扯政治獻金不算收賄。
另外,黃帝穎也提到,民眾黨團是否提案修《選罷法》排黑條款,刪掉「一審十年以上徒刑」不得參選的條文,回到舊《選罷法》「貪污定讞」才不得參選。柯文哲目前才一審宣判,修法即讓柯文哲參選資格不受限制,此刻正是小草檢驗黃國昌及民眾黨立委對柯文哲的忠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