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車狂飆仍難逃法網 前鎮警逮捕嫌犯還當場查獲這些東西

▲遭逮捕的許姓女駕駛警方在其隨身袋內查獲海洛因、安非他命、電子煙機體4支及菸彈4顆,許女經毒品唾液快篩檢測呈陽性反應。(圖/記者郭凱杰翻攝)
記者郭凱杰/高雄報導-2026-03-28 14:21:53
高雄市警方日前在轄區前鎮區金福路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輛贓車,隨即展開追捕行動,經警方前後包夾使嫌犯無所遁逃。遭警方逮捕的駕駛許姓女子當面對警方圍捕仍緊抱便當拒不配合,最終在警力喝斥下放棄抵抗,當警方進一步搜索時,在其隨身袋內查獲海洛因、安非他命、電子煙機體4支及菸彈4顆,許女經毒品唾液快篩檢測呈陽性反應。

高市警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員警於3月25日下午18時許執行巡邏勤務,在前鎮區金福路發現一部紅色轎車高速行駛,行跡異常,立即查詢車牌確認為通報失竊車輛,當場展開尾隨並同步通報警力支援。

該車一路疾駛,最終駛至旗津旗後砲台景觀步道旁停車。警方掌握時機,迅速集結優勢警力,前後包夾、強力壓制,滴水不漏的圍捕行動,使犯嫌無所逃逸。年約49歲許姓女子當時仍坐於駕駛座內手持便當進食,面對警方圍捕仍緊抱便當拒不配合,最終在警力強勢喝斥下放棄抵抗,當場遭制伏。

警方調查發現,許女因車輛遭拖吊,向友人借車後長期未歸還,遭提出侵占告訴。進一步搜索時,在其隨身袋內查獲海洛因1包(毛重1.79公克)、安非他命7包(毛重192.91公克)、電子煙機體4支及菸彈4顆,許女經毒品唾液快篩檢測呈陽性反應,警方當場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第335條侵占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逮捕,移請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

另對許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可處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可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予以舉發,共計最高得處新臺幣 18萬元。

前鎮分局強調,對於危害公共安全及涉及毒品之不法行為,警方絕對強勢執法、絕不退讓,任何違法行為皆將面臨即時壓制與嚴正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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