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名醫不滿愛妻因社區停車位糾紛遭受驚嚇而怒槓鄰居,卻在互毆時
打傷勸架的13歲鄰居兒子,遭判刑5月不得易科罰金,面臨入獄服刑的風險;一般刑度6個月以下,法官會諭知易科罰金的標準,為何本案沒有?律師刑玥分析,最重本刑5年以下的犯罪可易科罰金,傷害罪雖符合這個條件,但因為
本案被害人未成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必須加重其刑到2分之1,導致不符易科罰金的標準,不過根據《刑法》的易刑規定,因本案判刑僅5個月,仍可向檢方聲請「
易服社會勞動」,換言之,
台大名醫即使判刑定讞也不一定坐牢,端看檢察官執行時是否同意讓被告做公益換取免入獄。
刑玥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故易科罰金之准駁實屬執行檢察官之職權範疇。
即便判決主文未載明得易科罰金,若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如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因素致執行顯有困難者,仍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刑法》第41條規定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反之,縱使法院於判決主文記載得易科罰金,若檢察官認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仍得不予准許。
刑玥解釋,台大名醫打傷鄰居兒子的判決主文之所以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則是因為依兒少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至1/2」,導致原本最重本刑5年以下的傷害罪,變成
最重本刑7年6個月以下,而不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的標準。
台大名醫若判刑5月確定,難道只能面臨牢獄之災了嗎?刑玥指出,
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如不符合易科罰金之規定者,仍然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對於台大名醫上訴是否有望翻盤,刑玥認為,如果被告沒有前科紀錄,
上訴二審改採認罪答辯並積極賠償被害人,與其達成和解並取得原諒,有高機率可於爭取緩刑宣告;反之,若仍維持無罪答辯,在欠缺新事證或更具說服力論點之情況下,恐怕不足以動搖原審判決之基礎,二審從輕改判之難度相對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