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巨業客運公車撞上2名東海女大生,造成1死1傷,今一審判處司機4年6月。(圖/讀者提供,2024.09.23)
記者林梵墨/綜合報導-2026-03-31 10:49:37
台中東海大學女大生遭公車撞輾身亡案,一審判決今(31日)出爐。家屬主張司機涉「二度輾壓」應以殺人罪論處,但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難以證明施姓司機具有殺人故意,仍依檢方起訴的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24年9月22日晚間9時許,施男駕駛巨業客運公車,沿台中市中區綠川東街行駛,於中山路口左轉時,撞上正在過馬路的林姓女大生與王姓學姐。事故發生後,施男下車查看,發現王女受困於車頭右前方,而林女僅有左手露出於右前輪後側。施男隨即返回駕駛座,稱為避免進一步輾壓,將車輛向前微移,但過程中再度輾壓林女。王女見狀大喊停車並指揮倒車,未料車輛後退時,輪胎又壓過林女頭部與胸部,造成致命傷。
檢方偵辦後指出,施男雖於事故後下車查看,但僅短暫探視,未進一步蹲下或趴地確認車底情況,確有疏失。然而,從客觀情況判斷,施男辯稱為避免再次輾壓而移動車輛,並非全然無據,難以認定其具有故意殺人之主觀犯意,因此未依殺人罪起訴,而是依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此外,檢方亦強調,施男過去曾因駕駛行為涉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理應更加謹慎,卻未記取教訓,再度釀成死亡事故,導致林女喪命、王女受傷,對被害家庭造成重大打擊,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審理過程中,林女母親堅持應變更起訴法條,主張施男行為已具殺人故意。委任律師指出,依據法醫鑑定,林女於第一次遭輾壓後仍有呼吸與血壓,顯示後續數次輾壓發生時,仍為存活狀態,客觀上符合殺人行為的對象要件。再加上施男曾多次前進、倒車,應認定其行為具備高度危險性與可預見性。
對此,施男辯護律師則主張,被告與死者素不相識,毫無動機,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是為了確認傷勢並嘗試移動車輛避免再次壓到人,相關過程也經檢方以道具人多次模擬,均無法證明存在故意殺人之情形,因此無變更法條必要。
承審法官在庭上亦多次針對關鍵細節詢問施男,包括下車後是否確認傷者完整位置,以及在僅見到手臂情況下,如何判斷前進或後退較為安全。施男回應稱僅看到手,認為後退會壓到手,因此選擇前進。法官進一步追問「頭的位置是否確認」,施男則無法明確說明。法官當庭指出,未確認傷者全身位置即貿然移動車輛,正是家屬無法接受的關鍵原因。
法院最終認定,雖施男處置不當、判斷失誤,確有重大過失,但整體證據仍不足以證明其具有殺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因此不構成殺人罪,仍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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