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一名巫姓男子駕車行經國道6號時,因罹患肺癌裝設人工血管遭安全帶長期擠壓產生劇烈刺痛,被迫將安全帶移至腋下,卻遭警取締開罰3000元。巫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術後醫囑應避免胸部受壓,並非故意不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安全帶由左上方斜拉確實會直接壓迫植入部位,且在高速行駛狀態下,實難期待駕駛能分心調整鬆緊,認定巫男情況符合《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中之身體特殊事由,具正當理由阻卻責任,最終裁定撤銷原罰單,巫男獲判免罰。
據了解,2025年9月28日下午1時許,巫姓男子開著小貨車行經國道6號西向28.7公里處時,因未繫安全帶遭國道警察拍照取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開罰3000元罰鍰。巫男收到罰單後提起行政訴訟,表示當天獨自駕車前往日月潭散心途中,但因自己患有肺癌,2024年11月13日剛完成左上胸人工血管植入手術,醫囑特別交代應避免左胸受壓迫,當日因安全帶長時間擠壓注射座產生劇烈刺痛感,為減輕痛楚才將安全帶移至腋下,並非故意不繫,且待狀況好轉後便隨即依規繫妥。
巫男強調,依據《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其情況屬於因身體特殊事由導致履行行政義務產生衝突,具有阻卻責任事由,據此請求免予處罰。台中監理所則稱,巫男提出的診斷證明僅能證實其患有肺癌及裝設人工血管,並未明確標註「無法或不適宜繫安全帶」,認為證據不足以構成免責事由,舉發機關依採證照片開罰並無違誤。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為釐清真相,特別函詢彰化基督教醫院。院方回函表示,人工血管手術後初期,局部確實可能有疼痛情形,雖可透過覆蓋紗布或調整安全帶鬆緊維持舒適,但法官考量巫男當時正行駛於高速公路上,依當時車速,實難期待駕駛能在兼顧行車安全的情況下,隨時調整安全帶鬆緊以緩解痛楚。
法官認定,安全帶由左上方斜拉扣緊的特性,確實會對巫男植入人工血管的部位造成直接壓迫。在考量巫男當時的身體特殊情狀與行政義務履行之衝突後,認定其情況已符合《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中,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之情形。法官認為原處分未審酌此一正當事由,裁定撤銷原罰單,巫男獲判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