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付出去、產權沒拿到」——信義房屋代書葉惠玲提醒,賣方要求提前動支履保且延後交屋,在過戶前出款是風險最高的情境;若房屋遭查封或抵押有爭議,買方恐面臨財貨兩失,簽約前務必將所有條件白紙黑字列入合約。
PTT 房版近日出現換屋族求助貼文,指出在斡旋議價進入尾聲時,賣方臨時提出希望提前動用履約保證金,作為新屋裝潢之用,並要求買方同意延後半年交屋。相關條件引發網友熱議,從網友描述的情況看,交易仍停留在斡旋階段、尚未正式簽約。葉惠玲指出,若賣方在斡旋階段提出動支履約保證金或延後交屋等要求,買方應在簽約前將所有條件白紙黑字列入買賣契約,並明確約定時程與金額控制方式;若條件無法接受,買方有權選擇不進入簽約程序,避免後續爭議。
葉惠玲強調,過戶前提前動用履保金,是風險最高的狀況。若買方尚未取得產權,價金卻已提前交付,一旦房屋遭查封、設定抵押權有爭議,可能陷入「錢已付出、產權卻未取得」的財貨兩失風險。
葉惠玲表示,一旦完成簽約,雙方即須依法依約履行,賣方若臨時變更交屋或付款條件,原則上已涉及違約問題,買方可依合約主張權利,並非一定要配合。
若類似情境發生在簽約後,則必須確認:是否已完成過戶。葉惠玲指出,過戶前提前動用履保金,是風險最高的狀況。若買方尚未取得產權,價金卻已提前交付,一旦房屋遭查封、設定抵押權有爭議,可能陷入「錢已付出、產權卻未取得」的財貨兩失風險。
至於已完成過戶、但屋主無法如期搬遷的情形,葉惠玲指出,實務上可透過「售後回租」方式處理,將原本的買賣關係轉換為租賃關係,在買方已取得產權的前提下,約定租期與租金,並同時保留尾款作為履約保障,減少屋主遲遲不點交的風險。
葉惠玲提醒,即便在可出款的情況下,賣方可動支的金額仍不宜全數放行,必須評估原有抵押權設定與貸款金額,避免出現「清償貸款後仍超過成交價」的情形,也就是避免房屋原有貸款加上清償費用(違約金、利息、相關費用等)後,幾乎用光甚至超過成交價。一旦金流控管不慎,可能出現價金已先付出,產權卻無法順利完成移轉的情形。一般實務會在扣除原借款、利息與相關稅費後,至少保留一成以上尾款,待完成相關安全查證後再行撥付,以確保後續流程安全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