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訴竟持刀砍人!台中一名黃姓男子經營小吃店,去年7月因顧客抱怨餐點品質爆發衝突,持開山刀砍傷對方,險些釀成命案。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黃男涉犯殺人未遂罪,且為累犯,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黃男曾因妨害秩序等罪入獄,於去年6月才出獄,與胞姊共同經營小吃店。同年7月3日,林姓顧客因不滿外送餐點疑似使用隔夜飯,先以電話反映,隨後與女友到店內與員工理論,言語激烈。
黃男得知後趕回店內,持剁骨用的開山刀攻擊林男,造成其右手開放性骨折及腹部撕裂傷。林男受傷後逃出店外,送醫搶救一度命危,所幸最終保住性命。事後黃男冷靜,請胞姊報警,並遭警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黃男雖坦承犯行,但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僅為嚇阻對方。法官認為,開山刀長約49公分、鋒利度高,揮砍人體具高度致命風險,加上被害人曾發出病危通知,足認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法官審酌,黃男出獄僅1個月即再犯,顯示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其事後報警符合自首要件,予以減刑。綜合考量未與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等情,最終判處3年2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