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重複課稅!家族財富傳承百年有譜 連續受益人信託有望放寬

▲家族財富傳承「百年信託」有譜了!金管會今(5)日表示,行政院跨部會協商對「連續受益人信託」存續期間及課稅原則獲致共識。(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2026-05-05 20:15:27
為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解決企業主對於家族財富傳承的痛點,金管會今 (5) 日宣布,針對「連續受益人信託」課稅爭議,行政院跨部會協商對信託存續期間及課稅原則獲致共識,這類信託未來在特定期間內,目前建議不超過100年,僅需在信託成立初始課徵一次遺贈稅,讓高資產家族得以實現「百年信託」,目前可承作相關信託業務有銀行、外銀分行、證券商及信合社等55家金融機構。

金管會銀行局解釋,「連續受益人信託」是一種能使家族資產得以隨家族世代更迭而持續運作的信託制度,也是國外家族信託常見作法,即透過信託契約事先設定「條件成就」的傳承模式,例如企業主 (委託人) 設立信託後,指定子女為第一代受益人,一旦受益人死亡或年滿特定歲數,其受益權便自動轉移給預先指定的下一代。

不過,這類信託最令業者困擾的是,每當受益人更換,稅務機關就會視為新的繼承行為而重複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我國因相關制度缺乏配套,導致這項信託業務未能得到重視,過去也有非常多業者表達意見,希望能解決重複課稅問題。

近年因政府積極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在相關部會積極聯繫溝通下,法務部在112年作成函釋,確認在現行信託法律體系,約定明確信託存續期間且受益人可得確定之前提下,可於信託契約中為連續受益人的安排,且得以後代子孫為後順位受益人,並約定受益人取得及喪失受益權的條件。

行政院也跨部會研商,確認「連續受益人信託」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是基於信託契約約定的條件成就,因此,信託契約約定明確存續期間(不超過100年)及受益權變更的條件,且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等要件,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無涉贈與或繼承,故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問題。

財政部也將會依據跨部會研商決議,發布「連續受益人信託」課稅原則函釋,提供信託業者、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遵循。銀行局表示,目前共識以「不超過100年」為原則,若信託期滿,可透過契約變更或重新訂定延續,但超過百年的課稅細則,還是要視財政部未來函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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