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反抗」不等於「同意」!精障女孩遭噁男誘帶返家猥褻

▲「未反抗」不等於「同意」!精障女孩遭噁男誘帶返家猥褻(PIXABAY)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2026-05-06 14:05:07
台中市黃姓男子在路上發現一名看似有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女孩,竟然萌生歹意,趁機搭訕並以吃飯糰、喝豆漿為誘,帶回住處後對其猥褻,隔日才讓女孩離去。家人發現女孩遭人欺辱後向第三分局警方報案。黃男最終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法官指出黃男既知悉女孩為身心障礙者,欠缺理解能力,竟利用其身心障礙之情形而為猥褻行為,不得解為「合意」之行為,「未反抗」不等於「同意」!。

判決指出,案發於2024年12月24日,黃男在台中南屯區路旁遇見被害女子,見對方有智能障礙情形,仍主動搭訕,並以提供食物為由將其帶回住處。女子進入屋內後,黃男竟在客廳內對其親吻嘴部,並撫摸胸部及下體,整個過程持續至隔日清晨才讓女子離開。女子返家後神情異常慌張,家人察覺有異深入追問後案件才曝光,隨後向台中市第三警分局報案。

法院審理時認定,被害女子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長期受精神疾病影響,在理解人際界線與性自主概念上顯有不足,對突發情境反應能力亦較常人薄弱。黃男與女子互動過程中,已察覺對方語言表達混亂、反應異常,卻仍刻意利用其難以拒絕的處境進行猥褻,主觀惡性明確。

雖然本案未能證明黃男有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但法院指出,法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護,不以是否出現激烈反抗為前提。只要行為人明知對方因身心狀況難以表達或拒絕,仍加以利用,即構成「乘機猥褻罪」。所謂「未反抗」並不等於「同意」,更不能成為脫罪理由。

法官也引用相關醫療與社工資料指出,女子案發後出現情緒不穩、反覆惡夢、恐懼與焦慮,甚至需住院治療,顯示其身心已受到長期影響。法院認為,被告行為不僅侵害個人尊嚴,更對弱勢族群造成深層傷害。綜合犯罪動機、手段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並考量被告過往尚有前科、犯後亦未獲得被害人原諒,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

此案也凸顯,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護仍須持續強化。法律明確傳達一項重要原則:在性自主領域中,「同意」必須建立在清楚理解與自由表達之上,對於無法充分表達意願者,任何趁勢而為的性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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