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宣稱療效!食藥署:最重可罰500萬 濫用三高、肝火注意

▲衛福部食藥署訂定食品廣告指引,若出現暗示醫療效能的用語,搭配廣告呈現,可能涉及違規。(圖/記者張乃文攝)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2026-05-22 15:18:53
食藥署公告新「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即便沒有明確指出疾病或症狀名稱,但若出現「血濁」、「肝火」等社會通俗的用語「暗示」,搭配整體廣告呈現,有誤導消費者可能會涉及醫療效能時,就屬於高違規風險的模式,最高可罰500萬元。

近年食品廣告多樣化、包括網路宣傳、網紅業配等,但有不少情況是遊走在灰色地帶。而食藥署公告「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盼希望以輔導方式並將常見違規樣態案例解析說明,讓食品業者、廣告代理商及行銷相關從業人員自我檢視。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鄭維智說,歷年來違規廣告部分會其中在涉及醫療效能,包括瘦身、醫療宣稱,但消費者生病應該去看醫生,而不是吃保健食品。

也因此,食藥署盼從源頭、業者自主做好。鄭維智提到,廣告的部分是「整體表現」,假設提到「三高」、「血濁」、「肝火」等社會通俗的用語「暗示」,同時搭配整體表現,而有誤導消費者、涉及醫療效能的情況下,就是高風險廣告模式。

鄭維智強調,不會因為提到某個字就不行,而是要視整體情況而定。

「三高、肝火」暗示用語違規 食藥署:違反食安法最高可罰500萬

根據指引公告內容,即使未明確指出疾病或症狀名稱,但以「三高」、「血濁」、「肝火」等社會通俗用語描述或暗示,仍屬高違規風險之表現方式。如:以「管路」意象代指或隱射為「血管」。體內「不好的東西」、「壞東西」等意象代指或隱射為「導致疾病之體內成分」或「細菌」、「病毒」、「癌細胞」等。

而檢驗數字「紅變黑」、「變美」、「平穩」、「波動」等意象代指或隱射為「生理指標變好/變正常」。

食藥署表示,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所定辦法者,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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