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團近日推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主張未來受「易刑處分」如易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動者,應具備登記參選的資格。由於爭取連任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日前因「誣告」旅美教授陳時奮案,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雖然該罪名無法直接易科罰金,但若未來判決確定,仍有機會經檢察官同意改以「社會勞動」代替入監。不過因為修法時間點敏感,引發外界質疑要為高虹安打造的「脫罪參選條款」。該案4月23日已送出內政委員會交付協商,如今一個月冷凍期屆滿,藍白兩黨最快本週就會利用國會的人數優勢,將法案排入院會進行表決三讀。
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強調,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參政權與選舉權,不論是緩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本質上都是針對輕罪、惡性較低的犯罪者所設計的替代刑罰,目的就是為了取代入監執行,讓當事人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他認為,現行法律如果僅因為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就一律抹殺當事人的參選權利,實務操作與比例原則都顯得過於嚴苛,不僅限制優秀人才為國服務的機會,也恐怕有違憲之虞,因此修法有急迫性與正當性。
陳清龍搬出法律條文,他指出《政黨法》規範政黨負責人的消極資格時,雖對重大犯罪設有嚴格限制,但條文中也載明「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他強調這次的修法邏輯,與現行的《政黨法》完全一致,並非特權,希望讓受到輕罪處分的人,擁有合理的參政空間,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