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基金會財政紀律案持續延燒,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與遭指控的蕭旭岑、王光慈隔空交火,爭議焦點集中在一筆來自中國台商總會長韓螢煥的330萬元現金捐款。對此,律師陳君瑋分析,整起事件本質上是私人間的財務糾紛,根本不是馬英九所稱的「貪污案」,蕭旭岑與王光慈2人恐怕沒有法律責任,甚至還可能反過來向馬英九請求「管理費用」。
陳君瑋指出,這件事與外界認知的貪污完全不同,「貪污」是公務員利用職務侵吞公款才會成立,但蕭旭岑與王光慈並非公務員,因此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他續指,真正關鍵在於,蕭旭岑有沒有把錢放進自己口袋?如果有,就可能涉及刑法侵占罪;如果沒有,而是全部花在公務上,則未必構成犯罪。
至於捐款名義問題,陳君瑋也進一步分析,如果捐款原本就是給馬英九個人,本來就不需要進基金會帳目;即便捐款名義屬於基金會,只要相關人員沒有私自挪用,也不一定構成侵占,但可能衍生稅務問題,遭行政機關裁罰。
陳君瑋甚至提出「無因管理」概念替蕭旭岑辯護,他表示,若蕭能舉證330萬元全數用於基金會或馬英九相關公務,還可能主張自己是在未受正式委託情況下,主動協助處理事務,維持基金會正常運作,因此依《民法》可向馬英九請求必要費用。陳君瑋更舉出經典案例說明:「像是鄰居家失火,我主動幫忙救火,事後請求無因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