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障租用醫療輔具支出 符合條件也可列醫療費用扣除額

▲財政部今(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輔具支出,申報綜所時,可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圖/記者顏真真攝)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2026-05-27 19:51:35
財政部今(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或租賃醫療性質的輔具支出,包括「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等,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的輔具支出,包括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的醫療輔具,還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的醫藥及生育費,是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的醫藥費支出,可申報扣除。財政部在105年2月16日核釋因身心障礙「購買」符合規定的輔具,可檢附相關文件,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減除。

不過,外界對於醫療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者可否列報尚有疑慮,財政部今日核釋,如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前開具醫療性質輔具的相關支出,不論是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檢附文件的作業程序,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上述醫療性質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的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的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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