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黃素未來恐不能再說「顧眼睛」!食藥署擬納管17類功能性食品

▲食藥署規劃在現行「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之間,增設「功能性食品」類別。(示意圖/取自pexels)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2026-06-04 17:27:13
市面上保健食品選擇多樣,但為了保障民眾的消費權益,食藥署規劃在現行「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之間,增設「功能性食品」類別,明列許可的「功能性成分或原料」與「功能詞句」;以葉黃素為例,現行廠商可能會使用「視野清晰」,但未來列入功能性食品時,敘述詞句可能就無法使用,需改為「有助於維持眼睛健康」等。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鄭維智提到,食藥署規劃在現行「健康食品」與「一般食品」之間,增設「功能性食品」類別,並將參考國際規範,明列許可的「功能性成分或原料」與「功能詞句」,允許廠商在具備充足證據下,進行相對應的功能宣稱。

食藥署於5月27日邀集學界、產業界、公協會及專家學者,召開「可宣稱功能性食品管理規劃政策溝通會議」,由食藥署長姜至剛主持,說明未來功能性食品管理制度規劃方向。

▲除了健康食品外,其餘皆視為「一般食品」。(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
長期以來,市面上許多實質為一般食品的保健產品,常以遊走法規邊緣的話術進行宣稱,導致市場處於灰色地帶。這不僅讓消費者難以分辨產品功效的真偽,也讓願意投入成本進行品質控管與科學實證的合法業者面臨「劣幣驅逐良幣」的困境。 

為解決此結構性問題,鄭維智說,食藥署決定推動「分級管理」,將規則訂清楚,讓業者為產品標示宣傳負責,同時提升市場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宣稱特定功能性食品 食藥署:應依規定辦理產品登錄

鄭維智指出,未來食品如欲宣稱特定功能性,應依規定辦理產品登錄,並須明確揭露功能性成分或原料、成分含量、功能詞句、適用對象及建議用量,以強化產品資訊透明度及後市場管理。

不過,健康食品與「功能性食品」的差異。鄭維智提到,現行「健康食品」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管理,需經過嚴格的安全性與功效評估(查驗登記),且需具備實質科學證據,審查通過後才會核發「小綠人標章」,並可宣稱特定保健功效;除健康食品外,其餘皆視為「一般食品」。 

功能性食品定位則是業者在「自主責任」下標示的食品,未經衛福部個案審查通過。業者只要採用官方正面表列的特定原料,並在具備科學證據與符合規範的前提下,辦理「產品登錄」取得登錄字號及進行資訊揭露,即可敘述對應的功能詞句。

17項功能性原料需「對應功能性詞句」 葉黃素、益生菌等

至於相關原料有哪些?鄭維智說明,參考國際先進國家的規範,食藥署初步擬定17項功能性原料或成分,包含「葉黃素、難消化性糊精、菊糖、益生菌/乳酸菌、GABA、EPA及DHA、葡萄糖胺、膠原蛋白、肌酸、含兒茶素之綠茶萃取物、β-聚葡萄糖、人參、紅參、果寡糖、α-環狀糊精、幾丁聚糖、植物固醇」,並明列其對應得敘述的功能性詞句。

若業者想針對上述17項成分進行功能性宣稱,鄭維智表示,必須先至指定平台進行產品登錄,取得登錄字號,並依規定上傳其功能性成分含量,符合宣稱詞句的科學參考資料。

產品標示廣告需符合「正面表列」 食藥署:未登錄只能一般食品販售

同時,鄭維智提到,產品的標示與廣告必須嚴格遵循食藥署「正面表列」的得敘述功能詞句,如葉黃素「有助於維持眼睛健康」;GABA 「有助調整睡眠品質」,不得自行衍生或誇大。

若未完成登錄程序,僅能作為一般食品販售,嚴禁擅自標示為功能性食品。且不論是傳統食品型態,像是超商販售的飲料,或膳食補充劑型態;只要業者依規定登錄並上傳資料,皆可適用此功能性食品管理制度。

鄭維智也說,目前政策仍在與產業界、公協會及專家學者進行雙向溝通與法規研擬階段,尚無確切上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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