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因發生有橄欖油混合「芥花油」重新分裝,涉及攙偽假冒情事。食藥署今(12)日表示,相關品名標示一直以來受到社會高度關注,此次正式將相關規定預告,按照不同加工製程,分成6大品名,若應標示而未標示,最重可處300萬元;但若有攙偽或假冒情事,經查獲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橄欖油的品名標示受到社會高度關注,食藥署食品組組長許朝凱受訪時提到,已經研議一段時間,因為陸續出現橄欖粕油假冒案件引起社會關注,因此正式將食用橄欖油及橄欖粕油品名標示規定進行預告。
許朝凱說,預告是參考國際Codex的橄欖油品名標示規定進行草案,有進行因地制宜的調整,目前訂定6大類,包括「特級初榨橄欖油」、「初榨橄欖油」、「精製橄欖油」、「橄欖油」、「精製橄欖粕油」及「橄欖粕油」。
標示不實最高可罰400萬 食藥署:依製程品質命名
許朝凱指出,這是依照這個整個加工製程訂定,以「特級初榨橄欖油」、「初榨橄欖油」為例,兩者皆是指橄欖果經過清洗、物理性壓榨、過濾及離心外,未經其他方法處理製成者。
使用橄欖果製成的油,未來品名只能使用上述6個名稱標示,因此須依製程及品質進行命名。
相關預告至今年8月11日止,許朝凱表示,預定明年7月1日上路,並以產製日期為準。若食用橄欖油及食用橄欖粕油產品「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包裝產品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另食品不得有攙偽或假冒情事,倘經查獲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者,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橄欖油品名標示分成6大品名,若有攙偽或假冒情事,經查獲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圖/食藥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