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一律吊銷駕照!政院修法:增唾液篩檢、毒駕致死終身不得考照

▲卓榮泰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圖/行政院提供)
記者陳佩君/台北報導-2026-06-18 13:23:09
面對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行政院已經針對查緝以及毒駕防範,從源頭遏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三大面向提出14項作為,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刑法》跟《陸海空軍刑法》,今(18)日再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增列唾液為毒品採驗之方式,同時也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若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則終身不得考照。

卓榮泰說明修法重點

卓榮泰表示,本次所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重點,是考量毒品檢驗技術的發展跟檢驗實效的要求,修正現行對於特定人員採驗方式僅限於尿液檢體規定,這次增列了唾液為採驗的種類,而強化第一線人員執法的工具,以毒駕零容忍的態度來嚴厲執法。

卓榮泰提到,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是以強化毒駕違規行為罰則、加重再犯高風險毒駕處罰,以及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管理機制,這三大面向來進行,其中有四項的重點再做提示,第一,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依法沒入車輛。毒駕累犯及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相關嚴重情形,終身不得考照;第二,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凡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者,一律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考照;第三,在吊照期間再次違規上路,加重處罰,並一律依法沒入車輛;(四) 增訂毒駕同車乘客共同責任處罰。

卓榮泰說,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與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密切合作,完善毒駕聯防機制。

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及第36條修正草案 增列唾液採驗

法務部指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惟現行規定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鑒於近年毒品檢驗技術持續發展,不同類別特定人員之列管考量有異,現行僅得採驗尿液之規定,已難完全符合實務需要,為提升毒品防制工作效能,本次修正增列唾液為毒品採驗之方式,以符合毒品檢驗之實務需求。

法務部提到,本次修正後將配合調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使各主管機關得依其業務特性規劃適當之檢驗程序及配套措施,以強化特定人員毒品防制工作,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

交通部推動毒駕嚴懲措施修法 建立預防性駕照管制

交通部指出,本次修法,對於毒駕行為,不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均將直接沒入車輛,並加重相關處罰,包括吊銷駕駛執照、延長限制重新考領期間、提高累犯處罰,以及增訂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施用毒品未勸阻之共同責任處罰規定;另針對毒駕者遭吊銷駕照後再無照駕駛情形,也將加重處罰,以強化嚇阻效果。

此外,交通部說,將建立施用毒品者的駕駛資格管理機制,透過吊銷駕駛執照等措施,降低已有潛在交通安全風險的高風險駕駛人上路;並結合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制度,要求相關人員完成治療或講習並符合規定條件後,始得重新考領或換發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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