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珍妮2項構職場霸凌!顏慧欣疑被霸凌案 12項調查項目一次看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圖/記者葉政勳攝 ,2026.01.20)
記者陳佩君/台北報導-2026-06-26 18:29:45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OTN)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傳出生前被職場霸凌、排擠,行政院今(26)晚公布調查結果指出,此次共調查12項目,其中,行政院政務委員、經貿談判辦公室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對顏慧欣持續以冒犯的負面方式否定顏的意見,造成不友善工作環境,構成職場霸凌;另外,楊也利用職務詮釋與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責罵之負面方式否定經貿辦公室同仁意見、打斷其發言,形成單位內部之緊張,造成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同仁身心遭受巨大壓力之侵害,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2項構成職場霸凌

針對顏慧欣霸凌案,行政院傍晚召開「經貿辦職場霸凌案件說明」,與會者包含發言人李慧芝、秘書長李國興及律師翁瑋出席。李國興指出,本行政調查程序,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調查小組由3位外部委員組成,並由1位外部委員以協同關懷員身分陪同,於115年4月2日發送任意 不記名問卷調查84份,後於同年4月8日收回70份問卷 並尋求願意接受訪談之人員,復自同年4月16日起至同年5月8止,陸續訪談關係人楊珍妮、顏慧欣雙親及相關受訪人員共計24人,另透過書面陳述意見共2人並審視各項證據資料。

李國興續指,嗣針對第一階段調查尚須釐清之部分,依115年6月5日防護委員會會議決議,由4位外部委員及1位內部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第二階段調查,自同年6月9日起至同年6月23日止,再次訪談關係人乙及相關受訪人員共8人,並審視各項證據資料,共計實體訪談31人次,另計有書面陳述意見2,電話訪談1人。

李國興提到,經審視各項證據資料,綜合彙整本件調查要旨計12項,經委員詳細討論並逐一審閱相關資料後,共同議決本案之調查結果,調查事項第一項、第二項職場霸凌成立,其餘10項不成立。

行政院就經貿談判辦公室職場霸凌案件決定情形表如下:(甲為顏慧欣、乙為楊珍妮)

1、關係人乙於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逾越職務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之負面方式多次否定關係人甲之意見、打斷關係人甲發言,造成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 導致 關係人甲 之身心遭受巨大壓力, 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2、關係人乙於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責罵之負面方式否定經貿辦公室同仁意見、打斷其發言,形成單位內部之緊張,造成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同仁身心遭受巨大壓力之侵害,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3、關係人乙在關係人甲隨團赴美參與台美經貿談判期間,對於關係人甲之會議參與權限、座位安排及工作指派,客觀上並未有不合理對待,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4、關係人乙雖指示同仁擔任關係人甲專屬秘書,卻又指示該同仁須撥出時間協助自己,已讓該秘書無法專注協助關係人甲,後續又讓該秘書代理收發及總務工作,更造成關係人甲的秘書在工作上首尾難以兼顧之處,所以在指派工作上的決策,處置上實有不甚妥適之處,經貿辦公室在分工上亦應有檢討之必要惟尚未達職場霸凌之程度 。

5、媒體報導所稱關係人甲派令未到前至經貿辦公室開會後之下馬威相關情節,相關受訪人員及關係人乙均否認,亦乏其他事證。而關係人乙要求關係人甲於人事派令核定後,再至經貿辦公室上班,符合一般人事作業及行政倫理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6、關係人甲在參與經貿辦公室後,對於爭取加入CPTPP一事,尚無客觀證據證明有多次提出建言未獲採納,而遭到嚴厲駁斥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7、受訪人員均未曾聽聞關係人甲就經貿辦公室在決策流程與公文查考制度上提出建議,關係人甲也僅在辭職信提及,但無具體敘述,亦無從再予探究所指何事。另經貿辦公室確曾向行政院提出常設組織與擴充人員建議,亦於114年新增員額,故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8、媒體報導稱關係人乙要求同仁公文和資訊陳報時刻意繞過關係人甲,實質削弱與架空副總談判代表之角色與職責云云,此與諸多受訪人員所述以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不符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9、經貿辦公室多位受訪人員均證稱開會資料均有給關係人甲,且關係人甲亦在經貿辦公室多個工作群組中,客觀上無關係人乙要求同仁不分享團隊內部資訊予關係人甲之情事,並由統計資料可知,關係人甲至少參加或主持過104項會議尚參加多項訪團拜會或人事面談會議,乃至副院長主持之經貿工作小組會議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10、經貿辦公室自成立以來均由副總談判代表出席立法院備詢也會由同仁事先預備資料、演練,並有相關同仁陪同出席,此為經貿辦公室向來之制度並非關係人乙不願親自代表備詢,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11、有關114年8月8 日「20+N新聞稿」事件,尚無具體事證可認關係人乙有責罵關係人甲和執秘,以及所謂找人甩鍋分擔責任之情事 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12、關係人乙未針對「114年8月新南向記者團來訪」事件斥責關係人甲,亦無故意將2名同仁叫離現場之情事 ,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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