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須取得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始得營業,並確立穩定幣發行管理規範。此外,為防止市場不公正,也對詐欺或操縱行為訂出罰則,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VASP應依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VASP的開業、停業、復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變更等,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讀條文提到,VASP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控管其業務相關風險與遵循相關法令;另應建立資通系統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的管理及保密政策,確保資通安全,並應訂定營運持續性政策,確保其持續營運。
穩定幣發行方面,三讀條文定義,穩定幣是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欲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三讀條文明定,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規定繳存的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的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
為保障穩定幣持有人權益,條文明定,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準備資產行使任何權利;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為避免未來有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行為,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與整體交易市場健全性,三讀條文明定,若有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或是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的操縱行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