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利用職務收賄逾千萬元的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二審判決出爐,台中高分院今(30)日撤銷部分原判決,仍認定温志強涉及130多項貪污等罪嫌,分別判處8個月至10年5月不等有期徒刑,若將各罪刑度累計,總刑期達576年,比一審刑期更重;由於温志強另涉其他案件,未來仍可能合併定應執行刑,因此本案尚未定出最終執行刑度。
判決結果指出,温志強2018年至2021年擔任三灣鄉長期間,涉嫌藉由工程採購、光電土地標租及清潔隊人事等案件,大量收受回扣與賄賂,並涉及洩密、洗錢等犯行,不法所得高達1289萬餘元。法院認定,他長期介入鄉內工程運作,染指大大小小的工程,配合廠商圍標並洩漏採購機密,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及公務員廉潔形象,因此二審加重部分刑度,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及褫奪公權。
值得注意的是,温志強在一審期間曾以100萬元交保,苗栗地院卻未裁定限制出境、出海,案件上訴二審後,法院開庭時才發現他早已於去年10月搭機前往香港,未再返台,今年初已遭苗栗檢方發布通緝,調查局也將他列為外逃通緝犯,目前温志強行蹤仍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