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今(3)日表示,高雄關旗津分關近來有廠商報運外銷品復運進口,並申請免徵成品關稅,經查發現實到貨物與進口報單及原出口報單資料不一致,除不符合免稅資格外,尚因虛報進口貨物名稱,經旗津分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追徵所漏稅費,並予以處罰,以提醒進口人留意。
▲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主任郭明發說,近日受理此類免稅申請案件,卻查獲復運進口貨物申報,實際經查驗後與進口報單內容不符。(圖/記者黃守作攝) 高雄關旗津分關主任郭明發表示,旗津分關近日受理此類免稅申請案件,卻查獲復運進口貨物申報為某品牌「味噌口味」泡麵,實際經查驗後為「泡菜口味」,與進口報單內容不符,亦與原申報出口報單不同,不僅無法免稅,還須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及相關規定追徵所漏稅費並予以處罰。
郭明發說,若虛報進口貨物涉逃避管制者,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依第36條第1、3項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併沒入其貨物,恐致更不利益結果,商民不可不慎。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主任郭明發(左)說明,廠商報運外銷品復運進口,並申請免徵成品關稅之情形。(圖/記者黃守作攝) 郭明發指出,於我國製成之產品外銷,於出口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申請免稅,其實際進口貨物必須為原出口貨物,且進口報單申報資料應與原出口報單內容一致,海關始得依關稅法第57條規定免徵相關進口稅費。
高雄關旗津分關主任郭明發呼籲,進口人依關稅法第57條規定報運外銷品復運進口,並申請免徵成品關稅,除須於外銷品出口放行翌日起3年內辦理外,並應確保實際進口貨物,以及進口報單申報資料與原出口報單內容一致,以免損及自身權益,延宕貨物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