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今(23)日公告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三期(3之3)行政契約範本,除了原本規劃分配3.6GW為原則外,也將3座解約風場納入擴充容量範圍,須個別簽訂行政契約,朝2026年完成選商目標。
經濟部說明,本期為擴大開發量能,獲配業者可依序受分配擴充風場,須個別簽訂行政契約,權利及義務回歸各自契約辦理,以利業者明確風場責任義務及融資需求,且皆適用延長售電年限獎勵機制。
能源署說明,解約場址包括海峽一、海峽二和海鼎二,這3座風場都已經確定會納入擴充容量範圍內;至於蔚藍海彰化風場已在解約程序當中,又德風場先前也傳出無法執行,考量到收件截止日是9月30日,仍以這3座風場為主。
考量擴充容量是基於獲配風場履約能力獲配,仍維持獲配風場履保金對擴充風場義務具擔保責任,擔保責任上限為擴充容量履保金額度。
首度納入ESG規劃 業者未達成罰違約金
經濟部表示,本期行政契約已將ESG規劃之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義務之查核及違約責任明確化,簽約業者應分別於融資到位後或完工併聯後6個月內提交落實計畫,並定時繳交執行期報,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及完工併聯後5年進行最終查核。
若業者未達成在地產業/經濟效益義務,經濟部得請求「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與「實際採購或投資金額」差額20%之違約金;違約情節重大者,得額外加計投資差額10%之違約金,以維持選商公平性。
返還履保金部分,為配合能源韌性項目之查核時間,本期採分階段返還履保金之方式辦理,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保留能源韌性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20%計算之履保金,待完成能源韌性查核後返還。
此外,本期參考潛力場址及區塊開發執行經驗,納入1年彈性併網機制,簽約業者可於達成「所有風力機組之水下基礎設置」或「全部設置總容量50%已完工併聯」之一時,向經濟部申請延後1年完工併網。行政契約中亦訂定一度電新台幣2.29元之保底收購價格,以利業者計算開發風險。
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獲配容量契約書(第三期:中華民國119年至120年完工併聯)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