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有立遺囑可不分手足遺產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圖/記者葉政勳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2026-07-28 10:17:27
隨著現代家庭型態改變,兄弟姊妹成年後多半各自生活,彼此未必相互經濟依賴,但現行制度不僅限制立遺囑者自由分配財產,也影響其將遺產留給配偶或實際照顧者的意願。立法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朝野此次共識直接刪除《民法》第1223條規範「兄弟姊妹特留分」條文。至於法務部所提版本,包含「遺產酌給、貢獻制度」等,在野黨、司法院都提出疑慮;司法院認為,修法可先刪除手足特留分,配套未來再討論。

根據三讀條文,繼承人之特留分,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三讀修法條文拿掉「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此次修法通過,主要差異在於,當事人在沒有子女、父母均過世的情況下,生前立遺囑表明要將遺產全部交給第三人,兄弟姊妹就不能再向第三人要求分遺產。若當事人未立遺囑,兄弟姊妹還是一樣可以繼承遺產。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