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30)日於院會討論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併入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及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等規定,避免被繼承人藉生前贈與特定親屬財產,規避遺產稅。
此次修法源自於2024年10月憲判字第11號判決,陳姓男子除元配與子女外,還有一名非婚生子女,而陳男在過世前1年贈與元配價值3億高額股票,因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元配與子女卻拋棄繼承,讓非婚生子女獨自負擔巨額遺產稅。
財政部表示,為符合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及參考各界意見,擬具上述稅法修正草案。第一,修正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之財產,經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將遺囑執行人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修正為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規定。
第二,修正第17條之1,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前述配偶受贈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
第三,修正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第四,修正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修正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第五,修正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上開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期儘速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