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通報?南高稱「責任在中聯」 台中重罰2業者600萬再點名台糖

▲台糖欲向中聯進貨的脫膠原油超過合約標準,因此拒收,中市府認為台糖應負起向台南市政府通報的法律義務。(圖/台中市政府提供,2026.08.03)
記者顏幸如/台中報導-2026-08-03 21:40:03
台糖今年5月向中聯油脂採購油品原料時,交貨前自行送驗,驗出致癌物苯駢芘(BaP)超過合約驗收標準,隨即拒絕收貨,但中聯後續並未向主管機關通報。高雄、台南市政府今(3)日皆表示,該批原料油已遭台糖拒收,依法通報責任應由中聯負責。不過,台中市政府晚間宣布,中聯及福懋均未第一時間依法通報,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再重罰兩家公司各300萬元;新聞稿更點名台糖率先驗出苯駢芘超標卻未依法通報,引發外界解讀,中市府隔空槓上台南、高雄兩市政府。

台中地院指出,台糖5月中旬已將苯駢芘超標情形告知中聯,中聯卻未向主管機關通報。高雄市衛生局表示,依《食安法》規定,該批半成品原料油若有食安疑慮,依法負有通報責任的是製造端中聯油脂。

台中市長盧秀燕連續兩日受訪時持續點名台糖,強調台糖身為國營事業,明知購入油品驗出苯駢芘超標,卻未依規定主動向台南市衛生局通報,不只是「蓋牌」,更形同「吃案」,並批評中央一路護航「賴友友」。

台中、台南各執一詞 通報義務掀法律攻防

台南市政府則發新聞稿反駁,指出台糖已拒收中聯問題油品,依法並非原料端業者,沒有向台南市政府通報的義務;並批評台中市法制局引用《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主張台糖負有通報責任,是對法條的錯誤解讀與不當延伸。

不過,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持不同見解,認為若台糖當時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有危害之虞」的程度,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若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說明判斷依據。

中聯、福懋未即時通報 台中再祭最高額裁罰

台中市政府晚間再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糖今年5月向福懋採購、中聯製造的油品原料,依契約規定,中聯交貨前須提出SGS檢驗合格報告,其中苯駢芘含量須低於2ppb;但台糖5月18日自行送驗後,率先發現該批原料苯駢芘高達14.7ppb,卻未依法通報所在地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僅通知上游廠商中聯及福懋,中聯及福懋也未第一時間向台中市政府通報,因此市府依《食安法》對兩家公司各裁罰最高額300萬元。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指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停止製造、加工、販售及辦理回收,並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

食安處表示,經市府綜合查核相關事證及業者陳述後,認定中聯及福懋均未依法即時履行通報義務,違規事實明確;考量兩家公司均屬具規模油脂業者,並綜合資本額、違規情節、產品流向及危害程度等因素,依《食安法》第47條第2款,分別裁處法定最高額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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