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7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藍白立委強力主導下,退回教育部函請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條文之查照案。這些正是令教師團體深惡痛絕的「校事會議」法源依據,而校事會議已成為部分家長濫訴的武器,儼然是教育現場的大魔王。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下稱校事會議)起源於2019年教育部修法,明定學校須組成專責會議,引進具有法律、心輔等專長的外部調查人員,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以杜絕外界「師師相護」批評。立意良善,但卻遭到部分家長濫用,只要對成績、管教方式不滿,一通1999投訴電話,即便內容空泛學校仍需立案調查。教育部公布數據,以2024年4月至2025年5月為例,全國總投訴1372件中受理1124件,最終49.7%調查後無事實,僅26件達停解聘程度,占比3.3%。
外部委員若持偏見 恐釀不公平待遇
一名在北部某明星小學任教的L老師分享,因校內爆發師生衝突事件,校事會議隨即啟動調查。由於教師會理事長已具備校事會議的代表身分,為求客觀,教師會便推派他接受外聘調查委員的訪談。
「我跟整個衝突事件其實完全沒有關係。」L老師透露,外聘委員找非當事教師談話,主要想從學校同仁的日常觀察中,了解該名被投訴教師的平時為人、做事態度與人格特質。並且借重同為第一線教師的實務經驗,協助調查小組剖析衝突發生的背後原因,評估師生互動何以演變成緊張關係。
談及接受詢問的過程,L老師坦言委員的態度確實算中立客觀,主要圍繞在事實陳述與詢問特定問題,並無不友善的情形。然而,他也對外聘委員的素質與遴選機制提出深層疑慮。
L老師指出,外聘委員的培訓與進入門檻似乎不高。若訪談委員本身帶有偏見、或童年時期曾有過被教師不公平對待的經驗,極可能在調查過程中產生「情緒投射」,導致調查結果出現偏差,讓被調查的教師承受不公正的待遇。
L老師分析,當家長教育理念與教師不合、或看老師不順眼時,便可能開始對教師實施蒐證與私下錄音。人非聖賢,老師在面對學生長期不配合或擺爛時難免產生情緒,一旦講錯話,家長便將錄音檔「斷章取義」投訴至學校,強行啟動校事會議逼迫教師離職。這種隨時被蒐證、被調查的環境,正在嚴重打擊基層教師的熱情與留任意願。
專挑不利證詞報告造假 遭法官打臉
校事會議雖引進專業人士調查,但調查程序是否完備也令人質疑。新竹市香山國小一名代理教師2023年遭檢舉不當管教,經校事會議調查後移送考核會記過一次。教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原則。調查過程不僅刻意剔除隨機抽中、可能做出有利證詞的學生;當其他家長試圖說明教師教學用心時,更遭調查委員當場打斷:
「我們今天的調查,不是要調查老師做了多少好事,跟偉大的事喔。」
此外,法官核對訪談逐字稿更發現,調查小組頻繁以質疑式提問引導學生改口;報告強行記載學生「被罰站一整天」,逐字稿中學生卻明明表示「沒有到一節課」,存在嚴重事實造假。法院認定,在資訊欠缺與事實建構錯誤下所做出的懲處自屬違法。最後判決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
濫訴零成本 有爭議全交司法裁決
政治評論員、公民教師黃益中指出,在一般刑事訴訟中,提告者必須拿出證據,經檢察官評估後才可能起訴;但在校園行政體系中,家長或學生投訴老師幾乎不需要負擔任何成本。
「即便今(2026)年教育部新修訂《教師解聘辦法》,要求檢舉必須具名並設立審查小組,但如果有人純心要整垮老師,具名他根本不怕!」黃益中舉例,老師在聯絡簿寫「在家數學沒好好複習」,或是把未交作業的學生座號寫在黑板上,都可能被家長投訴為「羞辱學生」。即使最後調查結果是「查無實據」或投訴失敗,老師也已被折磨了半年、身心俱疲,而投訴者卻完全不需要承擔任何後果與懲罰,不服調查結果甚至還能申請再議,陷入無解循環。
黃益中進一步透露,校事會議的外聘委員出席一次可領取2500元出席費,一場案子開下來往往要三至四次;而在撰寫調查報告時,更是以字數計費(每字約1.5至2元),報告中大量引用法條與摘要,寫完一份報告就能賺取數萬元。
黃益中表示,這些委員多由教育部遴選的家長團體、教育學者或退休校長督學擔任,無形中形成了一套靠「行政調查」獲利的另類兼職產業鏈。國家花費大筆預算編列校事會議費用,卻只是建立了一個無休止的行政調查輪迴,對解決校園問題毫無實質幫助。
「這個東西(校事會議)就該廢掉!」黃益中建議,國家應該將這些花在校事會議與行政調查的預算省下來,多聘用專業的法官與檢察官,唯有將校園爭議全數移交司法判斷,擺脫學校行政單位的包袱,才能真正還給學校與教師一個健全的教學環境。
學生團體EdYouth則認為,校事會議的改革直接影響學生權益,不應陷入存廢二元討論,而應回到如何完善制度、建立親師生互信的討論中。特別是近期相關制度改革論述,學生與兒少聲音仍未被充分納入,EdYouth呼籲未來制度研議應納入學生、兒少代表及民間團體參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兒少表意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