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隨手在繳費機旁垃圾桶撿起一張發票,卻因此被警方通知到案說明,甚至涉及侵占罪!沒想到發票主人報警提告侵占,當事人無奈為了一張發票跑警局做筆錄,之後將對簿公堂。針對本次案件,其實過往就有判無罪的案例發生,律師也解答
「侵占遺失物罪」3大成立要件,分別是
「具有占為己有的主觀意圖、實際占有並使用該物品的價值,以及須是不慎遺失的物品,而非廢棄物」。
發票具財產價值!構成侵占3要件一次看
近期在社群
Threads上發文表示:日前在公眾場所的垃圾桶內發現一張發票,因此順手撿起將發票帶回家,沒想到竟被發票原主人提告侵占罪,接獲警方通知要到警局作筆錄,感嘆「這年頭真的連垃圾桶的發票都不能亂撿欸」。
貼文曝光瞬間引發熱議,不少網友傻眼表示,「丟垃圾桶當下就拋棄物權了吧」、「以前有超商門口撿到發票,也被告侵占,判決是無罪」、「超商上班遇到客人發票不要,就會當客人的面直接撕,避免爭議」。
撿到發票就是侵占?律師揭關鍵:要看意圖與狀態
事實上,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規定,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可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但這也讓不少人疑惑,發票明明只是一張紙,為什麼撿起來也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對此,法律諮詢平台「法速答」指出,統一發票具有私文書性質,同時也是交易憑證,即使沒有中獎,原則上仍可能被認定具有財產價值,因此撿拾後的處理方式仍要視具體情況判斷。
舉例來說,一張發票若被整齊放置在公共場所,或是在明顯可能遭人遺落的位置被發現,且具有一定金額價值,就可能與單純遭丟棄的垃圾有所不同。若能確認原持有人只是暫時遺失,撿拾者卻將發票拿去兌獎,就可能衍生法律問題。
反過來說,如果發票是被丟進垃圾桶,以客觀情況足夠判斷原持有人已經不要,是否仍屬於他人財產,就必須依個案情況認定,不能一概而論。
垃圾桶裡撿發票也有事?法院曾判無罪
過去也曾出現民眾在超商附近拾獲發票後遭控侵占的案件,最終法院因無法確認發票的所有權人,判決被告無罪。
因此「撿起發票」與「成立侵占罪」之間並不是直接畫上等號,仍須回到發票的狀態、所有權及當事人的主觀意圖等因素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