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財富轉移給子女也要注意程序!臺北國稅局近日分享一個案例,去年在新北市有間5600萬豪宅被買下,結果屋主竟然是未成年人,因此遭國稅局盯上,經追查後發現資金皆是由父親提供,構成贈與論要件,最終向爸爸追討195 萬多元贈與稅。國稅局也再度解釋相關規定。
爸豪砸 5600 萬替兒買豪宅!國稅局追查補徵195萬
國稅局特別舉出實際查獲案例說明,一名未成年人A少年於 114 年間,購買了位於新北市某精華地段的房地產,契約總價高達 5,600 萬元。
由於該筆金額與甲君本身的資力顯不相當,立刻引起國稅局關注。經追查後發現,這筆龐大的購屋資金,實際上是由A少年的父親B先生直接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此舉已明確構成以贈與論的要件,國稅局隨即通知B先生於收到通知函後 10 日內補辦贈與稅申報。
最終,B先生依規定期限,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 2,200 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核定後,
B先生該年度必須多繳納高達 195 萬餘元的贈與稅。
▲針對本次案例,臺北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若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在稅法上即視同贈與。(圖/翻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 無償置產視同贈與!國稅局:漏報最高重罰2倍
國稅局表示,許多父母基於愛護子女,會出資替孩子購買房產,但此舉若未依法申報,恐將面臨高額稅金與罰鍰。國稅局明確指出,納稅義務人若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在稅法上即視同贈與,必須依法課徵贈與稅,呼籲民眾在進行財產移轉與資金調度時,務必留意相關法規。
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第 3 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將被「以贈與論」,依法應課徵贈與稅。值得注意的是,若所購置的財產為不動產,國稅局在認定贈與金額時,並非依照市價或契約總價計算,而是以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以及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核定贈與價值的基準。
面對常見的無償出資購產行為,國稅局特別發出強烈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以自身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的行為,只要符合課稅要件,就應立即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民眾是在接獲國稅局通知後,也務必於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申報手續;否則,一旦被認定違反申報義務,
國稅局除了將依法補徵高額的贈與稅外,還會依據同法第 44 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 2 倍以下的重罰。提醒廣大納稅義務人務必謹慎,以免因小失大,損害了自身的財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