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遭控性侵學生 前台中校長提告欲討回教師身分遭駁

▲台中市性平會調查後認定性侵害行為屬實,學校依法將黃姓前校長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黃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聘任關係仍存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pIXABAY)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2026-09-16 13:32:05
台中市一名前臺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黃姓教師兼校長,遭已畢業多年的女學生指控,從國中二年級起,利用師生關係對當時未滿16歲的她多次牽手、擁抱、親吻、撫摸及性交,行為一路持續至女學生高中三年級。台中市性平會調查後認定性侵害行為屬實,學校依法將他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聘任關係仍存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這名黃姓教師於民國77年至92年間任教,女學生自86年進入國中後,即由他擔任數學教師及資優班導師。女學生向性平會申訴時表示,88年2月起,教師利用個別輔導課業及心理輔導機會,逐漸與她發展親密關係,並在學校及外地飯店等處多次發生性行為,直到92年高中三年級才決定結束關係。


性平會於111年5月受理後組成調查小組,陸續訪談女學生及6名相關人士,也讓被申訴教師陳述意見,最後認定性侵害行為屬實。學校性平會同年9月決議解聘,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前校長不服,主張女學生多年後的陳述有不少時間、地點及細節矛盾,包括曾否單獨搭車、補習地點、飯店等情節,且部分證人說法與女學生不一致,另質疑性平會調查程序及部分委員未迴避,認為在沒有刑事有罪判決下,不應據此解聘。


不過,法院認為,性侵害事件發生距今已逾20年,受害人的記憶在部分細節出現差異,並不足以因此否定全部指述。判決並指出,女學生所述部分重要情節,獲其他關係人證述相互印證,例如曾被教師單獨接送、輔導,以及曾前往飯店等;調查小組也已訪談6名相關人士,不能僅因部分細節不一致,就認定性侵害行為未曾發生。


法院進一步認定,依現行教師法規定,教師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即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不必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也不以刑事案件先取得有罪判決為必要條件。


至於前校長主張調查期間自己已卸任校長、回任教師,案件應改由學校性平會調查,法院認為,申請調查時他仍具有校長身分,因此由主管機關性平會受理並完成調查,並未因後來身分改變而失去管轄權。法院最後認定,學校依性平會調查結果及教師法規定解聘,已合法終止雙方聘任關係,前校長要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並無理由,因此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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