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上播放許多產品廣告,但根據食藥署監控,由腎臟科醫師江守山代言的「活化勝」產品在電視等媒體高頻率刊播「違規廣告」,誇大宣稱療效,容易使民眾誤信食品具有治療疾病效果。食藥署聯合地方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今年裁罰402萬。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鄭維智表示,近期查獲「活化勝」產品及其代言人「江守山」醫師於電視等媒體高頻率刊播違規廣告,傳遞產品的神奇效果,及以醫師形象誇大宣稱產品具有「逆轉腎病」等醫療效能,容易使消費者誤信食品具有治療疾病效果,甚至可能造成民眾延誤就醫。
鄭維智提到,因已涉嫌嚴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有關食品廣告不得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規定;而「活化勝」相關違規廣告,在113年度經嘉義市及雲林縣衛生局查處,累計裁罰新台幣308萬元、114年度再由嘉義縣衛生局裁罰180萬元,至115年度,該產品仍持續刊播涉及違規宣稱廣告,4個頻道已7次違規,移請衛生局處辦,今年裁罰402萬;累計罰890萬。
▲主成分為益生菌的「活化勝」產品,因誇大宣稱產品,今年裁罰402萬。(圖/食藥署提供) 江守山「活化勝」產品違規廣告挨罰 醫師移付懲戒
鄭維智指出,先前函請電視公會等督導所屬頻道下架違規廣告,「近期應該較沒有看到這支廣告」,針對江守山的部分因其戶籍所在地為台北市,移請台北市處理。
食藥署將持續督促地方衛生機關,對於「活化勝」產品廣告及其代言人「江守山」醫師,就違規情節加重處分。
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但宣傳內容時若沒有經過科學研究實證,或假借未發表的研究報告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有醫療、健康的療效功效等,鄭維智說,依據相關處理原則,可就《醫師法》第25條第5款「業務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
至於懲戒方式包含警告、限制執業範圍或廢止執業證書、廢止醫師證書等,依據情節而定。
食藥署呼籲,電視及各類傳播媒體業者刊播食品廣告時,應善盡媒體社會責任,落實廣告內容自律審查,勿刊播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食品廣告,致民眾延誤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