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正後,外界質疑刪除「部分負擔費用」及「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等文字,恐導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長者失去醫療補助。國民黨團書記長許宇甄今(19)日表示,弱勢醫療保障並非只建立在《老人福利法》單一條文上,《全民健康保險法》、《社會救助法》及地方政府福利制度都有各自法律依據,不能將單一法條文字變動,直接解釋成所有弱勢醫療補助立即停止。
健保法、社救法均有保障 許宇甄:不因修法失效
許宇甄指出,此次修法主要目的,是將符合所得條件的長者健保費補助責任提升至中央政府,擴大長者社會保障,而非取消弱勢長者原有的醫療照顧。
許宇甄說明,首先,《全民健康保險法》本來就有獨立的弱勢醫療保障,依第49條規定,低收入戶的保險費與就醫部分負擔已有法定保障,符合重大傷病等特定條件者,也有依法免除部分負擔的制度。此外,第36條針對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或自行負擔費用者,也設有分期繳納及協助機制,不會因《老人福利法》修正而失效。
許宇甄表示,《社會救助法》同樣具有獨立法律依據,第2條明定社會救助包括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第18至20條也建立醫療補助制度,協助經濟困難民眾取得必要醫療照顧。因此,符合資格的弱勢長者,仍可循社會救助體系申請醫療協助。
已核定補助不能任意取消 地方福利須檢視法規
許宇甄強調,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信賴保護及授益行政處分廢止等規定,政府依法核定的補助,不能因修法就任意取消。行政機關仍須審查原核定處分效力、補助期間及法律變動影響,不能以修法為由任意追繳或取消既有給付。
至於地方政府既有的老人醫療補助制度,許宇甄指出,仍須分別檢視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行政計畫及預算依據,不能一概認定中央修法後,地方福利措施就全部失效。衛福部應全面盤點現有補助,釐清哪些項目可依現行法律繼續辦理,哪些需要補強法律授權。
健保費補助由中央承擔 許宇甄:消除縣市差距
許宇甄重申,此次修法是為解決過去各縣市財政能力不同,導致長者健保費補助存在地域差距的問題,由中央承擔符合資格長者的健保費,希望建立更公平的全國性制度。
許宇甄強調,齊一長者健保費補助由中央編列預算支應,與維護弱勢長者醫療權益並非二選一。政府有責任照顧一般長者,更應守護經濟弱勢者,修法後原有的弱勢醫療保障不應減少,新增的健保費補助也應確實落實。